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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稅務新聞報導Vol.47 No.17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申報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不包括以前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
該局進一步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3條規定,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起訖頁 11-27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40915 (47:17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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