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建數字絲綢之路的過程中,我國企業主導著數字絲綢之路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除常規法律手段之外,借助本國企業的主導力量、行業標準的通用程度、基礎設施的物理限制等條件,我國政府有能力將既滿足所涉國家需求又符合自身利益的數字治理規則輸出到數字絲綢之路沿線國家,進而建立起沒有正式法律約束力的數字治理秩序。這一被冠名為“北京效應”的建構路徑迥異于美國的傳統跨國法律過程和歐盟的“布魯塞爾效應”,其有助於揭示出數字絲綢之路跨國法律秩序的內在形成機理。由於“北京效應”在根本上受制於東道國的數據主權,因此有必要在強化現有政策溝通機制的同時,引入新的國際硬法機制,協調各國規制政策和措施,保障數字絲綢之路建設行穩致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