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數字人權研究局限於本體論的概念研究,不能有效紓解數字人權在理論、制度、實踐層面的三重困局,難以因應數字時代的人權需求。面對變動不居的數字技術和規則空缺的司法難題,數字人權法治保障不僅要創設新權利,更要將抽象的人權價值轉化為具體原則並適用于司法裁判。數字人權原則的適用條件識別是一個涵蓋界定數字領域、確定原則適用情境、論證為何優先適用人權原則的三階權衡過程。在此基礎上,數字人權原則宜基於數據自主原則、算法公平原則、平臺傾斜原則衍生出具體化的內容圖譜,確保原則適用的客觀性與可操作性。這些具體化的數字人權原則可以作為決定性的裁判依據、指導性的論證理由和評價性的檢驗標準,通過多種路徑介入司法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