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認為,作為他人行動之合法與違法的最終判斷者,法律人必須持有某種獨特的法律人思維。然而,由於法律人思維必然以法律推理為核心,且推理必然是普遍性的,所以法律人思維不可能是特殊的,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律人同樣缺乏特殊性。法律人必須將自己的判斷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並且其中的法律僅指實在法,因此法律人必須得表達法律(實在法)關於該事物的看法,而不是他們自己關於該事物的看法,這就是所謂的法律觀點。既然法律人所表達的是法律對某事物的看法,這就要求法律必須人格化,而法律人格化的依據,一方面在於法律有能力主張自己是正當的,另一方面在於必須同意名詞化的法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