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立法及學說均將幫助侵權視為共同侵權,並對幫助人課以連帶責任。該觀點無法覆蓋實行行為與幫助行為多樣的結合方式與責任形態。據此,應將幫助侵權類型化,重構其歸責要件。形態一為共同侵權,實行人與幫助人承擔連帶責任。歸責上要求二者形成意思聯絡,且幫助人的故意指向實行行為欲求達成的損害結果。形態二為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實行人與幫助人構成直接/間接結合,承擔連帶/按份/全部與部分結合的混合責任。歸責上要求損害結果落入幫助人意志追求或可預見的範圍,且幫助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構成相當因果關係。形態三是共同侵權與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之間的中間形態,幫助人仍與實行人承擔連帶責任。歸責上要求幫助人對損害結果抱有明確故意,且幫助行為通過對實行行為的促進效應,與損害結果之間構成要素因果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