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解釋》第5條僅對合同訂立中的第三人責任作出部分規定,仍待理論與實踐的進一步共識。既有金融、會計以及證券交易等領域的司法實踐基於專業侵權責任與代理人連帶責任規則的類推適用兩條脈絡展開,仍需規範與理論的整合,以避免評價矛盾與責任的過度擴張。相較於形式上的定性或路徑之爭,實質的歸責依據與要素在體系整合中更為關鍵:直接接觸關係足以產生第三人對其提供信息或建議的注意義務,除非以合理方式作出保留;在當事人轉遞關係中,第三人責任受雙方基礎合同中義務與責任範圍的約束,且應符合相對人範圍可預期、信賴合理性等要求。第三人責任範圍應遵循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過失責任限於注意義務違反的範圍內。第三人過失屬獨立評價的責任類型,而非基於對當事人責任的補充或連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