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經進入數字經濟時代,面對具有去物理化、虛擬化、移動化、碎片化、全球化等特徵的數字經濟交易,增值稅法律制度已經面臨適用上的極大挑戰。總體上,為解決數字經濟交易的概念界定尚不明確和周延、與傳統經濟交易問存在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消費地徵稅原則下實施地有待明確和細化、徵管措施不健全以及國際雙重徵稅或不徵稅等問題,增值稅法完善應當貫徹中性原則,以實現數字經濟交易徵稅的確定性、高效、公平和簡化為目標,並與其他國家和地區應對數字經濟的增值稅法相協調。具體建議包括對數字經濟交易統一界定並命名為銷售電子化服務,統一適用6%的低稅率,明確消費地徵稅原則並擴大適用到國內數字經濟交易,對消費所在地的確定標準基於數字經濟特點進行細化,對跨境數字經濟交易或者取消來源地徵稅或者擴大適用零稅率的範圍,引入現代化的一站式增值稅徵管系統,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