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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406 (202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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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離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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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為同法條第2項所明定。而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離婚
、
難以維持婚姻
、
重大事由
、
客觀標準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6 (2024: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分管契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42號
該期刊-下一篇
商品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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