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謂分管契約,係指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契約。又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前段明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是在分配結果確定前,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就原有土地,仍有使用收益權能,共有人間就原共有土地之權利義務關係,仍然存續,約定各自分別占有共有土地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分管契約,並非當然消滅。縱部分共有人於市地重劃後,未實際占用共有土地,惟在分配結果確定前,仍無礙分管契約之存在,共有人占有共有土地之特定部分,於共有人間難謂無合法占有之權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