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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406 (202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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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遞延型商品——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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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遞延性商品(服務)之預付型不定期繼續性供給契約,具有消費者已將費用一次繳清,嗣後分次、分期或持續取得商品(服務),遞次或持續發生對價給付效果之特性。因對契約雙方具有長期性、繼續性之拘束力,而期間發生情事變化又具高度可能性,為保護相對於企業經營者處弱勢之消費者,應賦予消費者任意終止之權利,且消費者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應將價金總額扣除已受領之商品(服務)對價或必要費用後,將剩餘金額退還,始符公平。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遞延型商品
、
預付型不定期繼續性契約
、
任意終止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6 (2024: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管委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52號
該期刊-下一篇
履約保證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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