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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52號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係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得經本人之承認,而對於本人發生效力,此觀民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代表與代理固不相同,惟逾越代表權限代表本人所為之法律行為,亦得類推適用上開關於無權代理之規定,倘經本人承認,即對本人發生效力。管委會係由區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區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觀諸公寓大廈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亦明。是管委會如未經區權人授權,即代表該公寓大廈全體區權人向第三人借款,該效力未定之消費借貸法律行為,經區權人會議承認後,即對區權人發生效力。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管委會代表未經區權人授權區權人會議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6 (2024: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消滅時效制度——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84號
該期刊-下一篇 遞延型商品——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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