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正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是我國第一次採取部分修改的形式修改憲法。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視為我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從歷史上看,這次修憲的直接原因是地方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和選舉法等四部與國家機構有關立法的“倒逼”。從功能上看,其意義在於完成憲法權威和修憲技術的儲備。前者主要體現在克服憲法權威的“初始難題”,在1982年憲法誕生前為法制建設和憲法提前“預熱”和“助跑”。後者則指通過探索和演練部分修改和憲法修正案這樣一種新的形式,為未來1982年憲法的一系列修正案打下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