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84條並未對侵害財產民事責任的承擔作出一般規定,而只是針對侵害財產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作出規定。對於侵害財產造成的直接損害而言,該條文主要適用於將該損害折算成價值損失予以賠償的折價賠償,不適用於填補該損害本身的恢復原狀費用賠償。該條文規定的基礎計算方法僅僅適用於直接損失的計算,不能用於否定間接損失的可賠償性。對於間接損失而言,區分恢復原狀和價值賠償沒有意義。間接損失並非被侵害財產的價值損失,因此只能按照其他合理方式計算。在堅持按照基礎方法的時間標準計算直接損失的同時,可以將被侵權人因價格上漲受到的損失作為間接損失另行計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