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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202111 (1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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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個人信息共同處理者的民事責任
作者
程嘯
中文摘要
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沒有區分控制者與處理者,而是繼續使用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概念涵蓋個人信息活動的參與者。處理者就是指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自主決定個人信息處理目的和處理方式的組織或個人。個人信息的共同處理者,是指共同決定個人信息處理目的和處理方式的多個處理者。他們對於處理目的和處理方式達成合意或者存在意思聯絡。因共同處理行為侵害個人信息權益而造成損害的,共同處理者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依據《民法典》第1168條至第1172條的規定來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
起訖頁
17-29
關鍵詞
個人信息
、
處理者
、
控制者
、
共同處理
、
連帶責任
刊名
法学家
期數
202111 (189期)
出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該期刊-上一篇
論《個人信息保護法》的亮點、特色與適用
該期刊-下一篇
法社會學能處理規範性問題嗎?──以法社會學在中國法理學中的角色為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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