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會系統論作為觀察框架,把緊急權的運作置於法律系統和政治系統的“結構耦合”關係之中,有助於克服純教義學中緊急權理論的封閉性和狹隘性。透過系統論的視角,追求“治理”與“法治”雙重目標的緊急權,必然面臨“決策悖論”問題。在“功能去分化”的緊急狀態下,緊急權的運行條件可被區分為“例行化空間”與“決斷空間”。在“決斷空間”中,緊急權需要遵循政治系統的“目的理性”,以回應自然和社會的環境複雜性。落入“決斷空間”的緊急權,難以用法教義學通說中的“比例原則”“基本權利不可克減原則”和“程序正義”對緊急決策加以絕對約束。緊急權在“決斷空間”中面臨的“決策悖論”,可以“目的綱要”嵌入“條件綱要”的“再條件化”方式加以展開。在決斷空間中,相比“合法律性”的要求,緊急權執行主體的處置經驗、政治責任感以及社會信任等,作為政治正當性的要素,是更為重要的決策限制性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