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要素錯誤是行為人認識到的事實與實現的事實分屬於刑法分則同一條文中的不同選擇要素的情形。以單一構成要件為對象建構的錯誤論難以合理解決選擇要素錯誤的問題。具體符合說會產生處罰漏洞,法定符合說會擴大處罰範圍,客觀歸責論的過濾功能不足,主觀歸責論存在恣意性。在處理選擇要素錯誤的問題時,應先客觀歸責後主觀歸責,以實現對不法結果的總答責。客觀歸責是從事後根據相同法益將不法結果歸責於行為的規範評價;主觀歸責是根據行為人的認識將不法結果歸責於故意的判斷。具有等價性的選擇要素錯誤時,不影響主觀歸責的範圍;不具有等價性的選擇要素錯誤時,應在它們不法重合的範圍內主觀歸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