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爭點整理的構成要素對由全國性、地方性和個體性組成的不同層面的爭點整理規則和實踐樣本予以具體解構。我國爭點整理的現狀主要表現出以下樣態:時間要素呈現出多時間階段適用的特點,主體要素呈現出規則中的職權主義和實踐中的當事人主義的二元模式;客體要素注重以審判實踐需求來選擇客體範圍;方法要素呈現出以庭前會議功能雜糅為典型的異化現象;結果要素則處於效果形式化到效果實質化的過渡階段。總體而言,當前我國爭點整理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立法層面的制度缺失化和功能附屬化,以及司法層面的適用方式混亂和適用效果乏力等。建構適合我國司法運行規律的爭點整理機制已具有現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也是精細化訴訟程序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