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關係是集體組織與承包農戶因土地承包合同而形成的法律關係,以土地承包權為核心,表現為新《農村土地承包法》上專屬於集體成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從本質上反映了集體成員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分割,是集體土地所有制和雙層經營體制的法律實現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和自願交回是集體農戶自主調整承包關係的法律機制,其本質是土地承包關係的自我調適,屬於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完善的制度範疇,與集體組織主導的調整制度不同,也區別於土地經營權的自由流轉。新《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關係自主調整與土地經營權流轉進行了科學區分,凸顯了前者的法律地位,但在體系建構上仍有完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