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途的空間使用權存在“地上權──次地上權模式”“普通地上權──區分地上權模式”“空間使用權分層模式”三種立法思路。鑒於我國土地公有制國情,2007年《物權法》選擇了“空間使用權分層模式”,《民法典》物權編完整保留了該制度。這一模式實施的關鍵在於確定各類(地表、地上空間、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豎向界限”。但是,由於缺少實際可行的操作方案,以及現實中立體開發土地需求不旺盛等原因,理論和實務中“預先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豎向界限的努力,均告失敗。反思另外兩種模式的制度優勢,我們可以轉換思維,借助於土地管理實踐中的“用地覆核驗收制度”等,以“事後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豎向界限的方式,真正激活“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設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