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的通知義務是法定不真正義務。本條一體適用於民商事買賣,適用於原給付義務與次給付義務形態下的物之瑕疵,不得準用於權利瑕疵。收到標的物,構成本條前置性事實要件。怠於通知是本條唯一構成要件,包含通知不適格或期間經過兩種情形。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係法律上的事實推定,而非法律擬制。通知為觀念通知,形式自由,內容須具體明確。在承認(真正的)質保期獨立功能的前提下,本條的質量保證期,實為不真正質保期,即約定的最長客觀檢驗期間。本文採實體抗辯權路徑,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援引。本條不排除侵權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自由競合,與性質錯誤構成有限競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