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司法實踐在處理受虐婦女殺夫案時直接進入量刑階段,忽視了適用出罪事由實現無罪的可能性。在此類案件中,雖然因不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不能適用正當防衛,但針對危險引發者的防衛行為則可以運用其他緊急權資源。受虐婦女因無法忍受家庭暴力而殺害丈夫的行為,構成防禦性緊意避險。然而緊急避險的正當化根據,不應採取功利主義的法益權衡說,而應採取社會團結義務說。即僅在理性人自願負擔的社會團結義務的限度以內才能成立違法阻卻事由,因侵害生命的避險行為超出了社會團結義務的限度而無法得以正當化,但可能成立以無期待可能性為基礎的責任阻卻性緊急避險,這與我國《刑法》第21條的規定並不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