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刑民實體關係的處理對司法實踐中刑民交叉案件審理順序的直接影響,刑民交叉案件應當堅持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雙重視角考察。在交叉案件的實體判斷中,法秩序的統一不在於保持違法概念、違法判斷的一致,而在於維護“合法”判斷一致。強行將民事違法性作為刑事違法的判斷前提,極有可能想當然地以合同無效、過錯等充實尚無定論的民事違法性,反而導致了刑事違法判斷的“失真”。在交叉案件的審理中,裁判的統一是客觀事實的最大限度統一而非客觀事實和法律評價的完全一致。貫徹了違法判斷(相對)獨立性的“刑民並行”模式既尊重了審判的獨立性,也有助於避免因案件受理順序的不同而導致裁判結果不同,是更為合理、高效的訴訟處理機制。但是,當刑民審判存在先決關係時,作為交叉案件審理例外模式的“先刑後民”和“先民後刑”具有一定妥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