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立法未明確規定法院強制拍賣無效的事由,執行實踐中存在強制拍賣無效情形擴大化的現象,而理論界對強制拍賣無效事由的認識也有很大分歧。根據強制拍賣的性質和無效拍賣的後果,在確定強制拍賣無效事由範圍時,至少應考慮三點:一是不宜將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標準作為強制拍賣效力的評判標準;二是嚴格限縮強制拍賣無效事由的範圍;三是將可通過執行救濟制度補正的瑕疵排除在拍賣無效事由之外。強制拍賣無效事由的評判標準應為“重大而顯著的瑕疵”。根據我國具體國情,強制拍賣無效的法定事由應限於四種情形:執行依據不存在的;拍賣物未經查封或者查封無效的;拍定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拍賣標的物係禁止流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