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5條第1款承認當事人享有對合同效力約定附條件的自由。條件具有意定性、未來性、或然性和合法性的特徵。生效條件與解除條件是我國實證法規定的條件類型。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為維護公益或私益計,親屬法上非財產性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不動產讓與合意等法律行為,不得附加條件。在未決期間,當事人應當誠信行事,以尊重相對人的期待權。《合同法》第45條第2款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確立了條件成否的擬制規則,但此規定稍顯僵化。依實證法規定,條件成就不具有溯及力,但該規則屬任意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