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訊問錄音錄像的功能進行了人為限制,其實質上被定位為偵查機關的自律工具。訊問錄音錄像的表層目的是防止刑訊逼供,深層目的則為防止虛假供述釀成錯案。自律工具的定位使訊問錄音錄像對可能釀成錯案的多種因素規制乏力;實踐中其功能也從“權力控制”異化為“權力保障”,形成了邏輯悖論。訊問錄音錄像有成為證明訊問事項最佳證據的潛力。我國應以防範虛假供述作為其核心目的,其功能應定位為訴訟證據。訊問錄音錄像要成為最佳證據,應重點解決以下問題:將引誘、欺騙訊問方法適度合法化;不同類型案件中區別對待全程錄音錄像;差異化地隨案移送;確保辯方可便捷地利用錄音錄像;以推定機制促進全程錄音錄像和隨案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