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對於文化保護的概念日益看重的當下,對於如何為文化保護,於相關之學術討論,多係針對行政相關規範以及如何保護,就文化保護之刑法思考,則少有著墨。實務在處理毀損古蹟等侵害文化之行為時,亦未建構侵害文化資產行為之保護法益等相關理論,因而導致於侵害之事實行為涵攝的思考上,仍未超脫傳統刑法財產犯罪中的思考模式。是以本文認為對於文化資產保護而言,有透過法益的概念重新建構一套完整論述以支撐刑罰處罰正當性基礎之必要性。 本文透過文獻分析之歸納以及演繹,藉由相關文獻的蒐集進行學說的歸納及分析,並且自實務見解的歸納觀察我國實務對於文化法益適用之見解,再透過比較法對於文化法益與文化資產保存的刑事責任所採取之立場及規範進行比較後,從而自解釋論及立法論上提出本文見解,提供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之參考。 就本文之內容,包含對於文化權概念之釐清、作為憲法上未列舉基本權之理由、文化法益的建構及內涵、文化法益作為刑事不法及行政不法區隔之基準以及如何透過文化法益解釋現行法以完善我國文化保護刑事規範之內涵及範圍。並且,在現行法規範密度仍有不足的情況下,對於規範內涵的解釋以及行為規制的修正提出個人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