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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繼承權喪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該條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屬之,即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為有重大虐待情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繼承權喪失表示失權重大虐待情事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4 (2024: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夫妻同居義務——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49號
該期刊-下一篇 登記錯誤——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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