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湖四海”是當代中國幹部選任的一項基本原則。幹部交流任職是該原則的重要內容。在政法領域,先從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兩長”開始,再擴大到包括公安機關負責人的“三長”,政法幹部交流在中央和地方不同層級展開。1982年《憲法》與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基本訴訟原則為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制度經驗驗證,作為政治治理原則的幹部交流並未與該訴訟原則衝突,而是有助於該原則的實現。幹部交流因此擴展到黨委政法委、司法行政、國家安全、法學會等部門,並進一步擴展到人大常委會相關部門、監察委、法學院校之間。這一幹部交流方式成為中國當代政法體制的一個基礎特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