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確定性原則是社會對穩定的財產狀態、可預見與高效率的司法裁判需求的產物,內容在於辨識財產流轉中信託財產的邊界。在法律行為視角下,設立信託需要既有財產的要求是贈與行為要物性的體現。在信託行為被注入諾成屬性之後,信託的設立不再以交付現存財產作為效力要件,僅要求財產在未來可得到特定化。未來取得的財產因能以事先登記或描述等方式獲得識別,因此能成為適格的信託財產,財產確定性規則逐漸演化為財產確定可能性規則。資產收益權、保險受益權等新類型財產並不違反信託財產確定性原則的要求,屬於適格的信託財產。信託財產是否能夠轉化成確定的收益,委託人是否保留信託財產的處分權能並不是財產確定性原則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