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考諸立法目的,旨在保護現有基地地上權人之權益,使基地及其上之房屋歸併同一人所有,充分發揮土地之利用價值,使法律關係單純化,並杜紛爭。是以該優先購買權係一種特權,地上權人依此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本質上係一種資格、地位,須以地上權人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時,仍具有該優先承買資格、地位為前提要件,始符保護地上權人並使基地與其上房屋合歸一人所有,以盡經濟效用之立法意旨。倘地上權人行使該優先承買權後,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已喪失地上權,該基地上房屋並已滅失,前開立法目的既無由達成,應解為其優先承買之資格、地位亦隨同喪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