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公共設施之建置,攸關人民生活品質及產業發展,促進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投資,以租稅優惠為誘因,引導人民協力行政任務之達成,符合促進公共利益之目的,有其正當性基礎。惟租稅優惠產生之差別待遇,不僅違反量能平等原則亦干擾自由競爭秩序,爰租稅優惠之實施應經事前審慎評估及事後稽核機制,並適時調整,以增進整體經濟效率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本文以現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下稱促參法)之租稅優惠規範,探討其合適性及公平性問題,並透過實務案例研析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稅捐徵繳議題,期藉由綜合性分析,就促參租稅措施提出相關建議,俾增進公私部門合作關係,提升公共服務水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