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2015年11月30日施行有限合夥法,新增有限合夥新型態商業組織,以因應文創、電影及表演藝術等知識經濟產業發展。揆諸國際環境,有限合夥常見應用於創業投資事業 (Venture Capital,下稱創投事業)。近年來,政府陸續推出新創 (startup)事業投資方案、開放業者參與經營創投事業及完善業者投資創投事業之規範,可預期未來將有更多業者設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 考量現行我國有限合夥課徵所得稅之實務作法與外國立法例採行穿透原則 (Pass Through)課稅顯不相同,何者為宜頗值探究,另我國2017年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允許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得適用透視個體 (Physical Transparent Entity)概念課稅,惟並未納入其他有限合夥事業類型,且實務運作仍有盈虧互抵及證券交易所得免稅等疑義尚待釐清,本文爰探討有限合夥之所得課稅方式,並梳理評析目前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之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制度,進而提出建置有限合夥及相關營利事業適用穿透原則之具體建議,期能作為未來修法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