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面積國有土地不得出售,透過設定地上權、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改良利用、委託經營及參與都市更新等方式活化,均係引進民間資源達成不同財政效益與政策效果,公私協力儼然成為政府健全國家財政管理重要施政思維。公私協力除有建構夥伴關係意涵,也存在以契約架構彼此互助互信合作關係,由於協力關係所造成角色、功能或職權之移轉,導致權責與責任議題更加複雜化,國有土地開發業務效率與價值變成一個開放性問題,如果委託代理問題與交易成本控制得宜,協力開發利用國有土地成功機率大。面對委託代理道德危機、信任危機及契約不完全危機,可透過契約訂定與管理之課責,規範代理人策略與行為或避免其他交易失靈等問題,並對國有財產負管理及維護責任;誘因機制上則可提供主管機關扶植產業發展更多工具彈性,或在訂價策略上促進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使用類型比較優勢。本文梳理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利用類型,並以公私協力觀點探討各種開發利用類型關鍵行動者,結合委託代理所面對問題與危機,期以興利建構契約課責搭配誘因提供行動者,作為精進各項開發利用業務策略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