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過去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多以自償率高之建設為主,較少有自償率低之公共服務實例,而引進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1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FI)模式,可讓此類公共服務具公私協力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PP)契機。我國目前正積極推動PFI納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下稱促參法)修法,作為未來PFI實施依據。本文由PFI定義、特性及優缺點等基本探討,再介紹英國及日本法制與推動概況等發展經驗,提供未來我國執行PFI參考。 我國實施PFI應重視下列問題:一、除將PFI納入促參法規範外,擬定相關子法配套亦刻不容緩;二、建置有效公帑節省價值 (Value for Money, VfM)評估模式為政策實施成功與否關鍵;三、尚須解決預算編列限制影響長期穩定且確認之付款資金來源問題;四、PFI雖有債務遞延效果,惟使用不當反而會使財政赤字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