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343號解釋,實物抵繳係期待其可變現。為解決84年遺產及贈與稅法 (下稱遺贈稅法)修正導致實物抵繳浮濫困境,98年修正遺贈稅法第30條限縮實物抵繳效果,實務上稽徵機關所收抵繳土地因持分標的逾半,交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下稱國產署)標售一再流標,待納庫款沖銷成效有限,重複列標前亦須國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 (下稱國有估價會)重新評定,增加行政負擔。為瞭解抵稅國有持分土地標售案件影響標售價格及標脫機率因素,本文以複回歸分析 (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及二項式邏輯 (Logit)機率模型,驗證抵稅不動產持分較低者係造成列標次數提高因素,並參考估價師公會通則,提出持分因素之下修標售底價方式以提高標脫誘因。實施後雖有加速抵稅實物處理成效,仍建議慎選抵繳稅款標的,以免期待實物抵繳可變現之政策目的打折扣,影響抵稅地待納庫款沖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