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都市土地價值日趨昂貴,人民對權利保障之要求相對提高,身為國有非公用土地管理機關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下稱國產署)責無旁貸地肩負捍衛國庫利益之責任。然礙於現有法規,於自辦市地重劃地區內之國有土地不但須一律參加之,對於重劃計畫書亦無享有研擬之權利,僅得於召開會員大會時對重劃計畫書草案始得提出異議,非但為時已晚,其效果亦有限。有鑒於此,本文嘗試先探討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之適法性,再分析現行法有關國有土地作為「優先指配地」對象之適法性,並援引相關司法解釋 (如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71號判決為案例分析,最後據以提出相關建議。本文對於國產署之建議為:1.對所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宜儘早妥為訂定具體利用與處分計畫;2.積極協調內政部 (或地方政府)實施公辦市地重劃;3.善用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進行國有土地整體開發;4.全面檢討現行國有非公用土地撥用制度妥適性,冀望能有所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