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下稱納保法)制定前,稅捐調查程序及違法取證之法律效果規定於稅捐稽徵法第3章第6節及2018年11月21日刪除前第11條之6,後於納保法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確保其在稅捐稽徵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立法理由指出課稅及調查乃國家干預人民財產權及行為自由之公權力行為,其進行必須嚴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同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及第12條規定,分別賦予被調查者相關基本程序保障及引進證據利用禁止法則。對此,納保法作為保護納稅者權利之特別法,富有準則性意義,其所構築之正當程序法面貌值得探討。本文介紹並探討該法於稅務調查部分之程序保障及證據利用規制,期初步呈現被調查者之基本正當程序,及違反法規範實施調查之證據利用脈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