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第47 條明定國有非公用土地得以信託為管理開發方式,觀諸信託相關法令已臻完備,但卻未廣泛以土地信託方式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其間因素為何值得深究。由於公產管理機關是否將土地交付信託除受政策影響及法規限制,信託受託人是否有承做國有非公用土地信託之能力及意願亦值得思考。本文即從信託受託人角度切入國有非公用土地信託課題,探討受託人承做信託資格、能力與方式,剖析其是否有能力且願意實現國有非公用土地信託功能。 本文透過信託業者訪談分析,為活絡國有非公用土地信託,建議宜朝下列六大面向努力:一、放寬信託業者資本額限制,並確實控管從業人員。二、訂定子法規以供國有非公用土地信託執行依據。三、透過信託業者專業執行與風險管控使國有非公用土地按其所擔負之政策目的管理開發。四、信託業者無須設立退場機制,但須研擬公產管理機關終止信託時之補償機制。五、公產管理機關行政績效與擔負責任將影響信託業者承做意願。六、成立信託專業公法人,多元化國有非公用土地管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