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持有稅(財產稅),近來因地方政府醞釀調高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與公告地價而引發議論。論者所慮,包括地方財政、納稅人權利保障、居住正義(平抑房價)、房地產業發展,甚至民間投資公共建設能否延續誘因等諸多層面,可謂各有所本,但也因考量層面多元,甚至利害衝突嚴重,共識難求。財產稅課稅理由(正當性)何在?至今眾說紛紜。此根本問題攸關租稅構成要件如何詮釋,甚至為不同見解、不同學門間對話基礎,有必要優先處理。 課稅正當性,在法律秩序中以通過憲法檢驗為基本標準。釋字第369 號解釋本於憲法第19 條及立法裁量,宣告房屋稅為財產稅,與憲法並無牴觸;釋字第625 號解釋宣告地價稅採取累進稅率,乃本於憲法第143 條第1 項後段。大法官刻意區隔房屋稅與地價稅之憲法基礎及課徵目的,至為明顯,二者在憲法上顯然無法等量齊觀。地價稅依據基本國策,有其經濟目的,意在實現社會法治國。此等憲法委託,在課稅權安排(尤其中央與地方分權),及課徵的界限必須如實反映。尤其課徵界限拿捏,將面臨社會法治國與基本權保障所欲彰顯自由法治國間之緊張關係,值得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