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採屬人主義,當被投資之子公司盈餘發放股利予投資之母公司方計入母公司稅基,此規定為盈餘滯留境外低稅率國家不分配回母國提供相當誘因。2016年6月8日立法院通過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簡稱CFC)稅制,為我國國際租稅重要里程碑。本文比較臺灣、德國與歐盟之CFC稅制,發現德國與歐盟區分積極收益與消極收益而有別於我國。我國營所稅稅率17%與國際相較為低,在國際競逐受控外國企業稅源時,處於不利態勢,且我國CFC稅制尚設置兩岸租稅協議生效之停止條件,施行日期尚未確定,實不利我國接軌國際稅制,建議儘速施行CFC稅制以蓄積我國企業打國際盃之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