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釋字第420號解釋起,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之決議已作為稅法法源,更是憲法解釋之審查標的。但是,法院決議之內容,應注意稅法與民商法之體系及關聯。 蓋站在法律體系觀察,稅捐法制雖有其獨特性而自成一脈,但與其他法律體系卻又密不可分。以國際貿易實務為例,可發現稅捐法制與民商法之關係更是水乳相資,但此種緊密關係係源於稅法必須以經濟活動為評價基礎而生,而非謂二者緊密而無間隙,換言之,稅捐法制在運行上亦時常與民商法發生評價不一之情形。 因此,解決這些爭議根本之道,不應僅由相衝突之個別規定定奪,而應從稅捐法制體系出發,建構其體系之內、外在脈絡,並探究與其他法律體系互動關係後,再回歸個案予以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