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規劃(規避行為),特別是大量、同種類的稅捐安排計畫,如同一面鏡子,映射出稅制的結構性闕漏。本文以遺贈稅制正當性基礎及我國遺贈稅制40年來演變,輔以2 則容積移轉及先贈與後出售的連環契約安排案例,說明連環契約安排固然有著多項法律行為密接、欠缺實質經濟目的、特意玩弄法律的外觀特徵,挑戰稽徵機關操作實質課稅與租稅法律主義的界限,然若退一步觀之,連環契約安排毋寧映射出諸多遺贈稅制、所得稅制與不動產稅制的結構性闕漏,及稅率差異過大衍生不同稅制間的邏輯、價值矛盾,尤其財稅法學界已有批評我國2009年後遺贈稅改行單一稅率10%制,修法過於粗糙,失卻將富有階層資金轉入創造就業機會、平衡社會貧富不均的歷史契機。據此,是否有必要改弦更張,重回過去累進稅率?實值得檢討、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