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是具有對於神佛等超自然存在之信仰、教義、儀禮及組織等因素。憲法保障宗教自由,要求對於各類宗教應公平對待,不得差別待遇。宗教團體以實踐宗教信仰為目的,其傳播教義福音,淨化人心,對於社會大眾之精神道德領域,作無私之促進,故具有從事公益目的性質,在稅法上給與稅捐優惠,具有正當性。 然而有關公益團體之活動內容與一般公益團體容有差異,現行公益團體有關所得稅之免稅適用標準,未必適合於宗教團體,建議應特別針對宗教團體之特殊性,另訂補充規定。又各稅法對於各類宗教團體僅因為組織上差異而有不同之稅捐優惠,似有違反公平對待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