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前述統計分析中,可發現從警察機關受理犯罪,至矯正機關收容受刑人,乃至犯罪被害於警察端的受理資料,詐欺在近10年已漸成主要犯罪類別,洗錢犯罪在近5年也後來居上。倘若連結法務部彙整的詐欺罪、洗錢罪案件統計分析,更會發現在檢察機關偵查、執行判決確定案件階段,「單純提供人頭帳戶」已成為近年是類案件中的主要手法,只是相比數據趨勢,人頭帳戶問題其實又可溯及至90年代,該問題以法律解釋中的幫助犯主觀要件認定爭議為重心之一,經歷著強化認事用法的制度更易,卻仍面臨著提供帳戶者,究係知情仍提供還是無知被騙取,在認事用法之間的判斷難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