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意見作為證據應當符合“明確”的證據要求。現實中的不確定鑒定意見因與司法對證據要求的“明確”或者“確定”存在表達上的衝突,致使實踐衍生出鑒定和司法之間實然關係的供需緊張。鑒定意見基於科學不確定性、鑒定技術局限性以及鑒定人主觀性等特點,具有不同於其他證據的判斷性特徵。不確定鑒定意見因包含了特定程度的確定性,具有幫助法官理解專門性問題的功能或者協助其他證據證明事實存在(不)可能性的專家證言屬性,發揮著審查判斷其他證據和佐證等證明作用。其中,經驗型和檢驗型不確定意見、傾向肯定和傾向否定的意見以及不同主體(控辯雙方)提供的不確定意見具有不同的證明分量。區分不確定鑒定意見不同的證明功能,並附加作出不確定鑒定意見的鑒定人特有的說明、解釋與論證義務,不僅能發揮不確定鑒定意見佐證以及強化或者弱化其他證據的作用,也能夠消解其適用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