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規程序出罪分為事前企業合規出罪與事後刑事合規出罪兩種類型。企業合規程序出罪的理論基礎在於恢復性司法理念的支撐、刑罰觀向積極一般預防觀的轉變、需罰性理論下刑罰必要性的判定、程序出罪與實體出罪的分離以及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企業合規程序出罪存在放縱犯罪的風險、法院缺位損害程序正義的風險以及缺乏監管陷入腐敗窠臼的風險,應當嚴格把控出罪要件和標準以設立出罪邊界、構建司法審查制度以強化法院參與、多樣監管以保證合規出罪的合法正當。企業合規程序出罪的實踐路徑可以從偵查階段對於檢察機關合規不起訴的高度配合、檢察階段合規不起訴的分層次處理以及審判階段合規程序出罪模式的探索三方面展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