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刑法典及修正案在內在體系與外在體系上都存在問題,需要通過再法典化予以消解。刑法再法典化應以刑法法理為根本遵循,制定兼具實質理性與形式理性的永續模式的刑法典。這不僅需要從實質理性上實現法典編纂的系統性,堅守合憲性刑法立法觀,正確處理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所面臨的重大爭議,警惕和預防過度犯罪化悖論,而且需要從形式理性上確保法典編纂的多元性,形成“刑法、附屬刑法、特別刑法”的三元結構。刑法總則再法典化涉及價值體系、定罪體系、犯罪分類體系、刑罰體系等四大體系的完善,後三大體系均在價值體系下統一塑造成為一個融貫的整體。刑法分則再法典化需要重點關注四類關鍵問題:借助刑法解法典化形成刑法淵源的多元存在;按照“人前物後”原則設置刑法分則結構體系;立足於時間刑法學實現罪刑關係的合理配置;改進“章少節多”“同質分立”的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