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延續古老的情勢不變約款理論、Windscheid的前提理論,提出了行為基礎理論。第一部分首先反駁對前提理論的三種批評,為前提理論及行為基礎理論的必要性辯護。這三種批評是:前提與法律行為的動機、原因或內容無法區分,前提具有單方性,前提與不當得利制度衝突。其中第三種批評最為重要,因此需對原因理論展開詳細探究。第二部分界分行為基礎與其他制度。行為基礎指法律行為締結時,其中某一當事人的設想,這種設想的重要性被相對人認識,且沒有提出反對意見,或者是多個當事人的共同設想,並以此為效果意思的基礎。法律行為的基礎並非法律行為的動機、目的、內容、所附條件、負擔、前提、情勢不變約款、罷工和戰爭約款,也需與非常規要物合同中的返還請求權、出於重大事由的終止權、錯誤、給付不能等制度相區分。儘管本文寫作時實證法尚未明確承認行為基礎理論,但可通過解釋將若干具體規定歸入行為基礎的理論框架,從而得出行為基礎喪失導致法律行為被廢止的一般性原理。第三部分討論這些行為基礎理論的法定適用情形:和解錯誤、買賣和承攬中的瑕疵解除權、使用租賃出租人和使用借貸出借人的法定終止權、不安抗辯權和借款貸與人的撤回承諾權、受託人和保管人的偏離指示權、遺囑因錯誤而可撤銷或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