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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合同要約的通知與一般沉默──兼評中國《合同法》第13條並《民通意見》第66條第2句
作者 揚•馮•海因莉迪婭‧拜爾
中文摘要
德國法和中國法中沉默僅在例外情况下才屬於意思表示,例外情况主要包括有意義的沉默、法律規定的沉默以及習慣法和法官法中認定為意思表示的沉默。有意義的沉默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沉默具有特定的意思。例外情况下民法和商法中也有將沉默解釋為含有承諾、承認等意思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屬於例外規定,應進行限制性解釋。此外依商事習慣或者慣例在當事人之間沉默也可以被視為意思表示。沉默作為意思表示同樣可以被撤銷。
起訖頁 279-292
關鍵詞 沉默意思表示要約的通知意思表示的撤銷
刊名 中德私法研究  
期數 202012 (19期)
出版單位 北京大學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德國法上的法人和無權利能力的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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