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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私法研究
202012 (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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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德國法上的法人和無權利能力的合夥
作者
克勞迪婭‧舒伯特
中文摘要
德國法上僅規定了自然人與法人兩類法律主體。二者的區別首先體現在法人獲得法律主體資格須基於特定的國家行為,且法人僅得通過其機關參與民事活動,該機關對外全權代理法人的一切事務,所有以履行職務為目的的行為亦將歸責於法人;對內則該機關對法人及其成員負有利益維護義務。法人遵循團體性結構,成員的更換不影響法人的存續變更。合夥屬於無法律人格的依特定目的所組織的財産,民事合夥、無限合夥及有限合夥概莫能外,本質上均為共同共有之合夥。
起訖頁
269-278
關鍵詞
法律主體資格
、
法律人格
、
權利能力
、
法人
、
合夥
刊名
中德私法研究
期數
202012 (19期)
出版單位
北京大學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單方法律行為與决議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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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約的通知與一般沉默──兼評中國《合同法》第13條並《民通意見》第66條第2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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